第14條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,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:一、具備特殊知識、技能,符合作業需求。二、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,表現良好。三、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,但具學習意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