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,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,無法通知者,應公告之。前項補償金之發給,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,歸入作業基金。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,應按收容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