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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,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。
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,得以傳真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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