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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,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、性行嗜好、身心狀況、家庭背景、宗教信仰、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,以建立其個人檔案。
前項調查期間,不得逾二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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