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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,執行戒治處分。
戒治所附設於(軍事)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,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。
受戒治人為女性者,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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