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。
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者,經所長核定,得將其隔離收容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