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7條

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,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;其評估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