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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5條

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,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,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,以定其責任分數。
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,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,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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