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,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,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,如富有責任觀念,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,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,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。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。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,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