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對於新入監者,應就其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,加以調查。
前項調查期間,不得逾二月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