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,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:一、一般受刑人:(一)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。(二)作業最高分數四分。(三)操行最高分數四分。二、少年受刑人:(一)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。(二)操行最高分數四分。(三)作業最高分數三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