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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,定其責任分數如下: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│類別│刑名及刑期│第一級│第二級│第三級│第四級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一│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│三六分│三○分│二四分│一八分│││月未滿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二│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│六○分│四八分│三六分│二四分│││年未滿││││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三│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│一四四│一○八│七二分│三六分│││滿│分│分││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四│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│一八○│一四四│一○八│七二分│││滿│分│分│分│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五│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│二一六│一八○│一四四│一○八│││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六│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│二五二│二一六│一八○│一四四│││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七│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│二八八│二五二│二一六│一八○│││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八│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│三二四│二八八│二五二│二一六│││一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九│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│三六○│三二四│二八八│二五二│││十四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│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│三九六│三六○│三二四│二八八│││十七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一│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│四三二│三九六│三六○│三二四│││十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二│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│四六八│四三二│三九六│三六○│││三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三│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│五○四│四六八│四三二│三九六│││十六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四│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│五四○│五○四│四六八│四三二│││十九年未滿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五│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│五七六│五四○│五○四│四六八│││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十六│無期徒刑│六一二│五七六│五四○│五○四│││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前項表列責任分數,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。
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,按第一項表列標準,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。
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,按第一項表列標準,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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