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外役監條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,報請法務部核准後,解送其他監獄執行:一、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,情節重大,屢誡不悛者。
二、其他重大事故,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。
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,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,施以懲罰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