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,報請法務部核准後,解送其他監獄執行:一、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,情節重大,屢誡不悛者。二、其他重大事故,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。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,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,施以懲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