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條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,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,按其情節輕重,仍留外役監者,當月不縮短刑期;被解送其他監獄者,其前已縮短之日數,應全部回復之。前項處分,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,告知本人,並報請法務部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