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,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,外役監應即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,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。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,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,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