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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,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,得延長二十四小時。
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。
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,並告知受刑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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