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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,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、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,並告知學生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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