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少年矯正學校(以下簡稱矯正學校)對於學生入校後,應由各有關單位就學生個人關係、犯罪原因、性向、境遇、經歷、身心狀況、教育程度及其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詳加調查,並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。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綜合心理學、教育學、社會學及醫學等相關學門判斷之。個案分析報告,一般教學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,特別教學部應於十五日內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