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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2條

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:一、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。
二、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。
三、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。
四、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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