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條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予繼續執行:一、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,執行逾一年,已進入第一等,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,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,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檢具事證,報經法務部核准後,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。二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,執行逾六個月,已進入第一等,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,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,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檢具事證,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