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學生之操行、輔導、學習各項成績分數,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核記分:一、操行成績分數: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,由訓導主任初核。二、輔導成績分數: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,由輔導主任初核。三、學習成績分數:由各科老師、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,由教務主任初核。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,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