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,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,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。各等學生每月操行、輔導成績分數,在下列標準以上者,應提出具體事證,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。一、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,輔導四分。二、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,輔導八分。三、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,輔導十二分。四、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,輔導十六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