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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請求接見者,應將姓名、職業、年齡、住所、接見事由、學生姓名及其與學生之關係陳明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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