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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申訴委員會之決定,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月內為之。
其尚待補正者,自補正之次日起算。
逾期不為決定者,申訴人得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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