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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,得列入紀錄,以備查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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