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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)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,由法規委員會、檢察司、保護司、政風司、人事處、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,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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