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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請求接見者,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,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、年齡、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,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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