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家機密保護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26條

下列人員出境,應經其(原)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:一、國家機密核定人員。
二、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。
三、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。
前項第三款之期間,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。
延長之期限,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,不得逾三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