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、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,例示如下:一、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。二、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。三、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。四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、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。五、受理受贈財物、飲宴應酬、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、知會及登錄建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