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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(構)及公營事業機構,指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、行政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、各部、會、行、總處、局、署、院、省政府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與其所屬機關(構)及公營事業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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