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,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,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:一、受理受贈財物、飲宴應酬、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、知會、登錄建檔及諮詢。二、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。三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。四、廉政宣導。五、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