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本院所屬公務人員(以下簡稱公務人員),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,優惠交易、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:一、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。二、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。三、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。四、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