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,受理申報機關(構)仍應受理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