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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5條

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,不得委任他人為之。
申請人到場查閱時,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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