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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4條

受理申報機關(構)於收到申請書後,經審核合於規定者,應指定查閱時間、場所,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。
前項通知,得以電話為之,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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