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,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,受理申報機關(構)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前項申請查閱之人,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,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,交受理申報機關(構)保存:一申請人之姓名、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。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、徵信、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