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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,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,受理申報機關(構)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前項申請查閱之人,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
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,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,交受理申報機關(構)保存:一申請人之姓名、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。
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、徵信、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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