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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各級公立學校校長、副校長,指公立之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級中學、職業學校、專科學校、大學及依法設立、附設之公立學校校長、副校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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