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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,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;所稱債務,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;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,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、合夥、獨資等事業之投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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