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8條

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,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