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廉政目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公職人員就(到)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,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,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,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。
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公職人員,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,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信託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