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、上級機關、指派、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,應依職權令其迴避。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,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;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,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