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條執行機關執行時,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。行政執行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,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,申請執行機關終止執行。執行機關終止執行時,應通知義務人及利害關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