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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行政執行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執行人員於查封前,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封。
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,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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