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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行政執行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訓練成績之計算,以一百分為滿分,六十分為及格。
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,不予進用,並不得申請重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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