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前條規定之甄審,委託考選部辦理。前項甄審,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。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,不得參加口試。筆試科目如下:一、行政法。二、行政執行法。三、強制執行法。第二項筆試成績,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;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,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,擇優錄取。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,不予錄取。甄審成績之計算,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