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各檢察機關設保管品估價委員會,估計各項貴重物品之價格,必要時得函請各業同業公會指派專家會同鑑定。但估計價格僅適用於登帳,不能作購買或賠償之依據。前項保管品估價委員會由書記官長、主辦會計、主辦總務人員及贓證物庫經管人員組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