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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會計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委託國庫或代理國庫保管之保管品,應先由出納人員取具印鑑卡,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、主辦會計、主辦總務人員之印鑑,函送委託保管之國庫機構,作為存入或提取保管品查驗之依據。
前項人員如有異動,應辦理印鑑更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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