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保管品,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、有價證券(包含股票、公債、票據等)、或其他貴重物品,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,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,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,另依其他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