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三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獎勵之支出。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