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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會計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,指監獄、少年輔育院、技能訓練所、看守所、戒治所、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;所稱收容人,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、學生、受處分人、被告、受戒治人及收容少年;所稱犯罪被害人,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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